查看原文
其他

实务 |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如何处理

张淑臻 纪法思享
2024-09-09


文章要旨

1.1997年以前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入党后才发现的,依据1995年《关于党员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处理。

2.隐瞒入党前的错误,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进行批评教育;如属严重错误,一般予以党内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对于违纪行为一直持续到入党后的,若严重违纪,可以开除党籍或(不够给予开除党籍时)党内除名。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2月11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这条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呢,笔者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

     问题的提出及具体案例

案例一:A,中共党员,1971年6月出生,2001年入党,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任某市直部门某处处长。1996年9月,其父(现已去世)为A能够进入某市直部门工作(该单位要求录用人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伪造了某学院的大专毕业证书,A并未在该学院学习,但凭借该大专学历进入该市直部门。直至2019年3月,组织就该问题向其核实时,A如实交代其在入党时隐瞒使用伪造大专学历参加工作的事实。A被予以党内除名。

该案例中,大专学历虽不是A直接伪造,但其并未在该学院学习,明知该大专学历系伪造还予以使用。A通过使用伪造的大专学历进入该市直部门,并一步步提拔到处长。A属于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应给予党内除名。

案例二:B,中共党员,200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任某区某村党支部书记。1999年B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1月B在入党时,未向组织说明曾受刑事处罚的事实,相关部门也未发现上述情况。直至2019年5月,组织就该问题向其核实时,B如实交代其在入党时隐瞒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B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该案例中,B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违反了组织纪律,鉴于其入党后不存在其他违纪问题,且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工作积极,带领全村发展经济富有成效,故认定其属于入党后表现尚好,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无法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首先,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是对党不忠诚的表现。

《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党员必须对党忠诚。对党忠诚报告自己过往重大经历是成为一名党员的应有之义。

其次,入党前有严重错误能否成为“先进分子”。党章第一条规定了谁可以成为党员,即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如果有严重错误,能否成为先进分子则有待组织判定,但如果故意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则是对组织不忠诚。笔者认为,如属这种情况,不符合先进分子的标准。

“严重错误”的界定及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处理

如何界定“严重错误”?笔者认为,除名是将党员从党组织剥离出去,与开除党籍程度相似,那么受到除名的“严重错误”程度也应与开除党籍所对应的错误程度相同。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开除党籍的情形具体适用(编者注:还有的观点认为,“严重错误”指的是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行为)。另外,还要结合所犯错误时的历史背景、受处罚程度及主观恶性综合判断。

关于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处理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第一部纪律处分条例1997年颁布,对于1997年以前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入党后才发现的,如何处理?

1995年3月1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简称《答复》)就“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答复。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没有针对该行为的具体条款,实践中,一般依照《答复》的精神处置,在条款引用上则适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兜底条款。(编者注:由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没有兜底条款,具体引用什么条款尚有争论。)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与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内容完全相同。

综上,1997年以前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入党后才发现的,可以依据《答复》处理。

第二,对入党前违纪行为已经完成的和违纪行为一直持续到现在的,分别如何处理?

对于入党前违纪行为已经完成的,可以按照其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处理。其中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如属严重错误,一般予以党内除名,其中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对于违纪行为一直持续到入党后的,不属于“入党后表现尚好”的情形,若该行为严重违纪,错误程度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开除党籍;若该行为尚不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予以党内除名(作者:山东省济南市纪委监委  张淑臻)

法规链接


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5年3月1日 中纪法复〔1995〕5号)

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你委关于党员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重大问题,一般应对该党员予以党内除名;对于个别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可留在党内的,以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论,酌情给予党纪处分。

二、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纪法思享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